日前,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米线中添加“罂粟(俗称大烟)壳”的米线店老板张某智和为其提供含有罂粟壳调料的调料店老板安某海,分别被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公诉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经过调解后,二被告人自愿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共同赔偿30000元。
现年46岁的被告人张某智系灵宝市大王镇人,近年来在卢氏县做生意。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智登记注册了一家食品小经营店“卢氏县城关镇某智米线店”,在卢氏县城某饮食市场内经营销售米线。2019年9月,张某智到被告人安某海经营的干菜调料批零门市购买米线调料时,向安某海购买罂粟壳并支付100元,安某海将包含罂粟壳在内的调料打碎卖给张某智。后张某智在自己经营的米线店内,使用添加罂粟壳的调料加工、销售米线,销售金额达4800余元,造成他人食用后尿样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2019年10月1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张某智处查获的米线调料中检出罂粟碱、吗啡成分。
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被告人安某海明知他人用于食品的生产、销售,仍为其提供、加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智违法所得4500元,被告人安某海违法所得100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安某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因二被告人生产销售数量较大的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公诉二被告人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智、安某海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现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数量较大的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请判处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米线的行为,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作为法定主体,可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十倍赔偿诉讼请求权。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自愿向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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