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日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泰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将处以二千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总监张洁介绍,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食品小作坊存在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以及质量控制能力薄弱、环境污染等问题,需要创新食品小作坊经营、监管模式。
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办法》一大亮点是,规划设立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集中立法管理入驻的食品小作坊,此举在全省地级市尚属首创。据介绍,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在具体运作中,将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与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强化落实管理责任,《办法》还明确,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与入驻的食品小作坊明确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并建立落实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巡查、登记证核验、人员健康管理、协助进货查验、统一出厂检验、督促食品召回、废弃物统一处理等八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歆介绍,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未建立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检验人员、明知食品小作坊有违法生产加工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未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采取封存措施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规定处以二千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办法》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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