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青岛市民王先生在盒马鲜生金狮广场店购买了一瓶麒麟午后红茶奶茶味饮料,价格是16.8元,王先生结账后发现饮料是过期产品,随后向盒马鲜生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这个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会给王先生回电,但是王先生迟迟没有等到任何答复。盒马鲜生金狮广场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信网(0532-80889431),目前已经与顾客达成和解。
快消品网了解到11月10日下午3点左右,市民王先生来到盒马鲜生金狮广场店购物,买了1瓶麒麟午后红茶奶茶味饮料,价格是16.8元,王先生结账后准备离开超市,途中发现这瓶饮料,王先生立即找到盒马鲜生,工作人员留下了他的电话号码并承诺会回电,但是2天过去了,盒马鲜生的工作人员还是没有任何回音。
王先生给信网出示了购买产品和当天的购物小票,信网看到王先生购买的麒麟午后红茶奶茶味饮料背面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01日,保质期为2021年9月30日。已过保质期1 个多月。王先生表示,“我的诉求是让盒马鲜生金狮广场店赔偿1000元。”
信网多次拨打电话联系盒马鲜生金狮广场店的工作人员,他表示,目前已经与顾客达成和解。当信网问及这次出现过期产品的原因是什么,以及是否已下架这个品类的过期产品呢直至截稿工作人员不回复。
11日中午12点左右王先生跟信网反映,“盒马鲜生金狮广场店的工作人员已赔付了我1000元。”
针对此事,信网联系了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的齐彪律师,他表示,在超市买到过期的食品,按照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超市应向王先生进行10倍赔偿,因赔偿不够1000元,按照1000元计算。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
所以,由于王先生所购食品已过保质期,可以认定该超市对所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明知的,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过错,因此,王先生是可以持购物发票和食品本身到超市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超市应当给予赔偿。
首先,应该拿起手机给所买到的过期食品拍照作为证据。另外,也要把购物凭证保留好,因为这些证据在消费者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时,都是要用到的。如果相关的证据遗失,是很难提出索赔要求的。
其次需要拿着相关购物凭证,前往超市服务台。一般超市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对你所购买的食品进行相关的理赔。如果超市方面不受理,消费者可以向超市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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