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依法对傅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傅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诉请法院判令傅某支付销售所得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近日,海曙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支付销售所得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0万元。
一次聚会上,傅某偶然吃到一种鲜美的小螺,朋友说这叫割香螺(织纹螺),因为曾发生过中毒事件,被国家明令禁止销售。
当时朋友感慨道,这种螺又贵又难买,想一饱口福不容易。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傅某感觉自己抓到了“致富商机”:织纹螺虽说有毒,但自己吃了不也好好的吗?所谓中毒不过是小概率事件,加工时处理得干净些就行了。如果自己能把生意做起来,那还不赚得盆满钵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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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傅某前往码头想方设法搞来货源,还租赁房屋、购置设备、挖掘“秘方”,通过微信开始“生意”。一开始,来买的多是朋友,傅某不好意思收钱。随着生意日渐红火,越来越多人添加傅某微信买螺,傅某还雇佣了员工帮他加工送货。
直至被警方查获,短短两个月,傅某以每份120元的价格售出400余份织纹螺,销售额达4万多元。经检测,上述织纹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
被警方查获后,傅某仍心存侥幸。见微信有不知情的客人发来求购信息,他便将订单及制作方法“教”给妻子马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通过妻子又完成了2笔订单。马某因仅参与这2笔订单,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傅某知法犯法又再三试法销售织纹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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