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105民初15005号)。
判决书显示,原告元气森林诉称其在饮料等商品类别上持有多个“燃”文字商标(以下并称涉案四商标)。二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使用“燃”字样的饮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同时,元气森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元气森林公司第25109248A号、第25109249A号、第30190888号、第30190889号“燃”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在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二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823401元;4.判令二被告赔偿公司合理费用176599元。
根据判决书,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后,查明了多项与被诉侵权有关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发挥显著识别作用的为“燃”文字,该标识与涉案四商标在字形、读音上均十分近似,为近似商标。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及涉案四商标有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元气森林公司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四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被告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00元。
快消品网了解到,元气森林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018年12月、2019年2月注册取得了第25109248A号、第25109249A号、第30190888号、第30190889号“燃”文字商标,并通过宣传推广,使“燃茶”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另外元气森林公司及“燃茶”品牌曾获得2020中国最佳饮品品牌奖、2020中国消费者信赖品牌奖等奖励,深受市场认可。
图片:元气森林燃茶
而经过搜索发现,早在2019年7月,就有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山寨元气森林出现了”,价格仅为元气森林一半。而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图片来看,即本次判决书中被告之一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寨产品。
图片:山寨产品
快消品网发现近年来,商标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例如,“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 不正当竞争侵权、“太二”酸菜鱼状告“太七”酸菜鱼侵权、“双汇肉粒王”包装近似金锣“肉粒多”被判赔偿、奶糖品牌“金丝猴”诉“金喜猴”商标侵权、小罐茶告“小杯茶”侵权等,但最终法律审判来临,“李鬼”们不仅仅要赔偿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会因此臭名远扬,名誉扫地,“侵权”的污点始终挥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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